English

我告你

你颠折我的腰
1998-10-2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张捷 林靖 我有话说

56岁的张毓福没想到有这样的倒霉事发生在他身上:大公共狠狠一颠,居然把他的腰给颠折了。本来没打算上法庭,可有关人士的态度实在让他生气,只好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张毓福说自己是被“逼上法庭”的。他要求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对这次伤害赔偿70218.21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起因

1998年5月8日下午1时许,从半壁店开往郎家园的11路公共汽车行驶到大望路桥下拐弯处时,因车速过快又撞上石楞,车身突然剧烈颠簸。摔倒了大部分乘客,车厢内尘土飞扬怨声四起。坐在最后排中部的张毓福从椅子上弹起,头部重重撞到车厢顶上又反弹下来,当即昏厥过去。后来司机开车将他和另一个受伤的女学生拉到朝阳小庄医院。X光片初步诊断为头顶部血肿、腰部压缩性骨折。据张毓福的陈述,当天下午5点后车队负责人到医院处理事故时,张毓福担心自己伤势严重,小庄医院医疗条件有限,提出转院。负责同志表示同意并联系救护车准备去积水潭医院。随车大夫了解伤情后,怕路上发生意外不同意马上转院。车队负责人建议先在小庄医院住下,待以后联系好医院再转,并说“总之,我们找最好的医院,最好的医生把你的伤治好。”5月9日上午11路车队负责人带护理员交代护理一事时,张毓福再次强烈提出转院。5月10日上午,在车队护理员及家属陪伴下,转到了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并自己支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在这家医院做了核磁共振显示,张病情严重且有下肢瘫痪危险。5月12日至6月19日,车队方面分四次分别用支票为张支付了住院押金13000元,但7月1日后,却拒绝再为其支付住院费用,并令其出院。

7月7日,车队派人到医院“看望”张毓福,并提出让积水潭医院的专家为他确诊是否伤愈,被张毓福拒绝。根据张毓福的陈述,对方曾有“你的病怎么越看越多了,你住院时间不短了,这钱花得太邪乎了,不就伤了点骨头吗”之类言语。到8月13日,医院已5次发出了催款通知单。不得已,张毓福自己掏了8000元支付医疗费出了院。但出院后还需继续治疗,这些钱难道还得自己出吗?张毓福决定打这个官司。

庭审

10月21日,朝阳区双桥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张毓福伤病未愈未能出庭,他在上交给法庭的赔偿清单上列出了医疗费、误工收入、诉讼费等12项费用共计70218.21元。他的律师称因为这场伤害张毓福不仅蒙受了身体痛苦和精神压力,还因误工丢掉了原来承担的法律顾问等工作,经济损失30000元。

公交方面表示,张毓福的诉状“比我们还荒唐”。乘客由于意外原因造成损伤,公交方面应负赔偿责任,但张毓福转院属私自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出医院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负担。张毓福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这条规定,公交方面已支付的13000元医疗费也该从张毓福那儿追回。从两个医院的诊断看,病人伤情不同,转院后病情加重正是由于本不适于转院的病人私自转院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公交方面无任何关系。另外关于事故原因,公交方面认为:买了公共汽车票不等于入了保险,五毛钱车费不含保险成分,司机避险出于职业本能,有些客观原因不能完全驾驭,乘客也负有自我保护的行为责任。对于张毓福根据《民法通则》提出的诸多赔偿费用,公交方面表示,事故既然属交通事故,就应完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几个项目赔偿而不适用于《民法通则》,他们表示担心企业会不会被张毓福之类的人“吃垮”。

张毓福的律师则强调:司售人员的任务就是把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对于“私自转院”的说法,他认为:转院得到了公交方面的同意,而且转院时始终有车队派的护理员在场,更何况其后公司四次出了支票,在法律上这就是“默示”,此时再提出“私自转院”有出尔反尔之嫌。对于转院造成伤情加重的说法,公交方面应让证据说话。

关于5000元的精神赔偿问题,张毓福的律师还特别强调:此次伤害不仅伤在身体,还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精神压力,尤其是公交方面态度蛮横致使原告更加痛苦,“名誉权受到侵害还可得到精神损失费,生命受到伤害时为什么就不可以?”他表示希望法官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并举出了一个实际判例,就在两天前重庆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受伤的当事人获得了3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判决

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保障旅客安全及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运送过程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对所承运的张毓福造成了身体伤害,应负赔偿责任。法庭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部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一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受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部分予以驳判。

法院最后判决,北京市公交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须一次性付给张毓福各种费用31958.31元。诉讼费双方承担,如不服判决双方均可上诉。张毓福的律师表示,是否上诉要由张毓福决定,估计可能性不大。公交方面有关人士表示:因交通事故而与乘客产生纠纷的事件,公交方面已遇到多起,但这类行驶之中磕碰受伤的却不多,即使有,也多是双方调解解决,告上法庭他们遇到的还是第一起。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